卓锦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卓锦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龚泓泉、孙迎辰 |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701.SH |
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号)批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56.934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09.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79.18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21.48万元,由盈转亏。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报告期内,随着社会经济秩序的逐渐恢复,公司积压的在手订单得以恢复正常实施状态,但受限于行业整体盈利能力收窄,主要业务的毛利水平承压,导致报告期内实现的毛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降低;2、报告期内,公司数措并举,积极控制应收账款风险,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受限于在手订单的积压,随着各项目的逐步实施,报告期末公司合同资产余额增长较快。公司按照会计政策要求,按比例计提合同资产坏账准备,导致报告期内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有所增加所致;3、报告期内,公司在土壤修复领域承接了氯碱化工东一地块的标杆项目,项目体量较大,前期投入较高,对公司的营运资金要求也相应提高。报告期内公司的银行流动贷款总量较上年同期有明
显增加,导致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也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2023年1-6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卓锦股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并已就部分内部控制有待完善的事项通过发送邮件、采取培训等方式持续督促其进行整改。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卓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3年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2号),对卓锦股份以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卓未龙、时任财务总监姚群英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愚予以通报批评; 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卓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纪律处分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 |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卓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该等事项。 |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2023年5月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3年5月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3年5月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023年6月2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3年7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7、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 无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的要求与标准不断提升,行业相关技术含量和技术实力不断升级。公司是一家综合型环保企业,技术创新是驱动公司发展的核心因素,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若公司不能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准确、及时地对技术工艺优化升级,则公司技术、产品及服务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力降低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保持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通过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等方式强化技术人才的梯队建设,关系到公司能否在未来继续保持稳定、快速发展。未来如果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保护或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综合治理服务以及环保产品销售,为持续提升技术先进性,公司预计将持续研发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领域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如果出现专利申请失败、核心秘密泄露、知识产权遭到第三方侵害盗用、第三方对公司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等情形,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公司经营区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华东地区,公司经营区域较为集中。在开拓华东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场时,公司作为新进入者,在行业知名度、品牌认知度和市场影响力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业务拓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已经在华东地区以外市场取得较好成绩,但华东市场依然是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如果未来公司在华东地区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且在其他区域市场的经营巩固与业务拓展不及预期,公司可能面临因经营区域较为集中产生的经营风险。
2、客户延续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为环保综合治理服务,主要商业模式为EPC/PC的
项目承接模式,往往能够通过单一项目一次性较好地解决客户的需求,针对同一客户持续开展业务的情况较少,具有客户需求频次较低、单次订单金额较大的特点。基于行业特点,公司经营业绩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及自身持续业务开拓能力的影响,新增项目的金额和盈利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获得优质项目订单,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3、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主要由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客户结构所引起。公司主要客户中的市政及国有企业客户一般于每年春节后启动招投标工作,公司中标后还需历经一定的公示期和签约期方才具体签订合同,故上述客户的项目施工大多于每年一季度之后正式启动,收入主要发生于三、四季度。公司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但员工工资、研发费用等各项费用在年度内均衡发生,因此可能会造成公司出现季节性亏损或盈利较低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4,195.5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55%。应收账款控制已取得部分成效,但余额仍相对较高,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营运资金压力。报告期内,经济环境整体承压,地方政府资金支付压力加大,工程实施类项目客户款项回收相对滞后。但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各地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未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或者部分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报告期初,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中存在两笔账龄在4-5年的款项,金额分别为2,717.20万元和1,154.45万元。上述款项可能在2023年末转为100%计提,经测算,对2023年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835.82万元。如果未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或者部分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到社会面流动控制和整体经济承压的影响,环保行业增长遭遇一定阻碍,整体竞争力度上升,盈利水平承压。受行业整体承压影响,公司毛利率产生较为明显的波动。若未来环保行业竞争度进一步加剧,将会对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实际成本超出预计成本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模式为EPC总包环保工程业务,产品与服务具有较为明显的定制化特征。受实施地点、项目特点、客户需求、工艺设计、项目工作内容的不同及与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影响,采购需求会有相应变化,综合导致公司在不同年度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该变动符合公司的行业特征与实际经营情况。但供应商容易变动的情况也相应增加了公司保持成本稳定的风险。
公司的土壤修复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会因业主方的要求或方案执行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公司每季度末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对预计总成本进行复核,若预计总成本变动较大,则在原有预计总成本基础上进行调整。但受限于第三方调查单位、客户预估和前期场地勘察等多种因素影响,会产生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污染范围、污染总量和污染介质等影响工程实施的要素超出前期预估难度或总量,导致公司实际完工成本增加并影响项目的最终盈利情况。公司会在实施过程中与客户积极沟通,根据合同条款、现场情况和工艺需求向客户提出追加投入。如果客户方拒绝追加投入或拒绝在合同中约定追加成本的情形,可能对公司部分项目的最终盈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4、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中国有关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取得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等,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5、募投项目延期风险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8.92万元,投资进度2.78%;“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3,255.71万元,投资进度43.41%。由于受到整体经济环境与公共社会流动控制及公司业绩亏损的影响,公司基于经营业绩和现金流考虑,对募集资金的投入更为谨慎,对募投资金的投入有所控制,导致募集资金投入进度未达预期,以上两个项目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延期风险。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卓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持续督导机构就上述事项督导公司整改相关事项并消除不利影响,持续督导机构也将持续跟踪并督导上述事项整改情况,并提示投资者关注该事项的投资风险,并将及时就持续督导了解的最新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2023年1-6月 | 2022年1-6月 | 增减幅度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156,517,973.16 | 137,256,488.43 | 14.0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2,214,822.39 | 134,528.32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0,344,379.88 | -2,663,990.00 | 不适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8,177,972.33 | -92,133,640.41 | 不适用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6月30日 | 增减幅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69,761,611.57 | 402,065,859.45 | -8.03% |
总资产
总资产 | 729,574,403.21 | 766,068,667.80 | -4.76% |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1-6月 | 2022年1-6月 | 增减幅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4 | 0.001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4 | 0.001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0.02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35 | 0.03 | 减少8.3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86 | -0.52 | 减少7.34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8.32% | 12.38% | 减少4.06个百分点 |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21.48万元,由盈转亏。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报告期内,随着社会经济秩序的逐渐恢复,公司积压的在手订单得以恢复正常实施状态,但受限于行业整体盈利能力收窄,主要业务的毛利水平承压,导致报告期内实现的毛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降低;
2、报告期内,公司数措并举,积极控制应收账款风险,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受限于在手订单的积压,随着各项目的逐步实施,报告期末公司合同资产余额增长较快。公司按照会计政策要求,按比例计提合同资产坏账准备,导致报告期内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有所增加所致;
3、报告期内,公司在土壤修复领域承接了氯碱化工东一地块的标杆项目,项目体量较大,前期投入较高,对公司的营运资金要求也相应提高。报告期内公
司的银行流动贷款总量较上年同期有明显增加,导致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也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二)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内,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为-0.24元/股,较上年同期减少
0.24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8.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86%,均为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同比变化,由盈转亏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优势
公司拥有多项先进核心技术。在土壤及地下水修复领域,公司具有高浓度六价铬等重金属长效稳定化技术、土壤地下水原位注入和循环抽提联合修复技术、有机污染土壤高效化学氧化及异味控制技术等核心技术。
多年来,公司注重科技创新,通过不断研发与创新,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技术体系。在环境修复业务领域,掌握包括高浓度六价铬等重金属长效稳定化技术、土壤地下水原位注入和循环抽提联合修复技术、有机污染土壤高效化学氧化及异味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可用于满足复杂的污染源场地修复需求;在工业污染源治理领域,掌握高盐高氮高有机工业废水处理技术、ECORs电解催化氧化技术、VOCs吸附-脱附-溶剂回收治理技术、污泥生物淋滤深度脱水技术等关键技术,可用于满足工业废水废气的治理需求。
地下水污染与地表水污染有较大差异。地下水污染隐蔽性强,地下水流动缓慢,污染具有持久性;另一方面,因为地下水污染的迁移扩散与水文地质条件及土壤性质等密切相关,地下水污染又具有复杂性,和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协同性。我司研发的土壤地下水原位注入和循环抽提联合修复技术,是将地下水抽出处理修复技术和原位化学氧化技术进行耦合与优化,通过快速采样原位分析及定深采样技术,更加精准的模拟和反映实际污染状况。创新的监测方式与注入-抽提装置相结合,能够克服了氧化药剂与污染物难以快速准确混合和定点反应的难题,
避免修复不足或过度修复问题,具有氧化药剂利用率高、修复效果好等特点。
(二)研发优势
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以“省级企业研究院”、“浙江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聚集了一支拥有多年环境工程、机械设计、自动控制、化学工程、给排水、结构工程、软件工程及概预算等专业领域经验的核心技术研发团队。同时,构建了多元化研发平台,与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温州大学及捷克布拉格生命科学大学等开展了多项合作研发项目,覆盖典型复合污染场地氧化还原修复关键技术装备研究、重金属污染土壤高效淋洗配方优化及工艺研发、高氨氮工业废水新型处理工艺关键技术装备研究、兼氧-好氧-沉淀一体化集成式废水处理装备研发、新能源领域冶炼炉脱硫脱硝关键技术研发难降解废水组分分析及诊断、合流制溢流污染(CSO)快速高效净化处理工艺及装备、新型复合型非均相催化剂开发与研制、好氧颗粒污泥驯化培养等多个领域,并与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日本静冈环境资源协会等开展了深度交流。
报告期内,公司新获得授权专利共计8件,其中发明专利4件、实用新型专利4件。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拥有专利76件,其中发明专利11件、实用新型专利63件、外观设计专利2件;拥有软件著作权19件。上述成果的取得主要基于公司领先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并实现了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公司依靠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产品获得了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多项荣誉。
(三)人才团队优势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支技术创新能力专业且服务水平完善的人才团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员工总数为227人,其中博士1人、硕士38人、本科116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超过68%,涵盖环境工程、机械设计、自动控制、化学工程、给排水、结构工程、软件工程及概预算等领域,专业配置齐全;在人员资质方面,公司拥有一级注册建造师13人、二级注册建造师37人,合计共有环保行业相关的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证书66项,达到同行业可比公司较高水平;在研发创新团队配置方面,公司拥有正高级工程师2人、高级工程师17人、
工程师49人,为公司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精确制定科学发展策略奠定良好基础。公司员工在专业背景、知识技能、管理经验等方面形成良好互补,使公司能够在项目环境复杂、工程量大以及实施难度高的情况下,合理设计项目方案与实施步骤,综合考虑投入成本、实施进度及项目质量,满足客户对工程质量与完工效率等多方面的需求,具有实现项目从设计、建设到竣工的完全管控能力。
(四)项目经验优势
公司在十余年的工程项目实施中积累了大量的业务与技术经验,参与了众多标杆性项目,体现了公司良好的服务水平和项目实施经验,如浙江新世纪金属材料市场退役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杭州玻璃集团退役厂区土壤修复项目、杭州危险品转运站污染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修复项目、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填埋污泥应急处置项目、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港区三期地块填埋污泥开挖转运处置工程二标段、杭钢单元GS1302-03/08/11/12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区域土壤修复工程、华东制药江东项目二期污水处理工程、中节能万润股份废水改造项目、华东制药江东项目二期车间废气处理系统、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前处理车间和制剂车间末端废气治理工程、杭州市萧山区绿色循环综合体除臭设备采购项目、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28万t/a高纯硅项目烟气脱硫脱硝工程、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平阳县宠物东北地块二期项目和原瑞达焦化厂土地污染修复项目施工合同等。
逐年增长的业务规模为公司带来了齐全的案例储备,在面对技术要求严苛、污染物成分复杂、体量大周期长的项目情况时,公司可以借鉴以往项目经验,运用自身成熟的技术服务水平,快速诊断项目难点,并准确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五)品牌与资质优势
公司拥有较为全面的业务资质和服务水平,品牌优势良好。公司注重品牌建设,一直秉承诚信经营理念,先后获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单位、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理事单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单位、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副会长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副会长单位等荣誉称号;先后荣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AAA级信用企业、浙江省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商标类)、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浙江省诚信民营企业、浙江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杭州市拱墅区突出贡献企业、杭州市拱墅区产业赛道领跑企业、2022年度浙江省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优秀企业(方案编制类、工程施工类)、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荣誉称号。同时公司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总承包叁级、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业务资质。在工程设计资质上,获得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证书。通过提供一系列优质的项目解决方案、良好的项目施工质量和售后服务,逐渐于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并形成了品牌效应。
(六)渠道客户优势
经过长期在环保领域的深耕,公司建立了各种渠道资源,包括优质客户(市政部门、工程总包商、水务集团、大型工业企业等),技术支持单位(高校、设计院、环科院、第三方检测单位等),社团组织(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业联合会等)等三大类别。这些渠道资源持续发挥作用,将在区域市场开拓、技术水平提高、项目跟进实施等多层面帮助公司抢占市场先机。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更为谨慎,2023年上半年度研发投入1,301.8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3.3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1-6月 | 变化幅度 |
费用化研发投入 | 13,018,032.60 | 16,992,734.67 | -23.39% |
资本化研发投入 | 0.00 | 0.00 | 不适用 |
研发投入合计 | 13,018,032.60 | 16,992,734.67 | -23.39% |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 8.32 | 12.38 | 减少4.06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 0.00 | 0.00 | 不适用 |
(二)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未发生变化,主要包括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水污染治理、水体修复、废气处理、固废处置等五大业务领域,具体如下:
主营业务 | 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描述和先进性比较 |
土壤及地下水修复 | 高浓度六价铬等重金属长效稳定化技术 | 以多孔吸附材料为载体,对有机和无机材料进行改性,研制出长效六价铬以及铜、锌、铅、镍、砷等重金属稳定化药剂,解决六价铬土壤易“返黄”问题,降低铜、锌、铅、镍、砷等重金属的迁移性,实现土壤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 公司开发的六价铬长效缓释药剂、改良湿法解毒工艺技术是在探明还原剂残留对六价铬检测造成干扰形成“假还原”现象的基础上,严格筛选多种有机和无机还原药剂并负载于多孔吸附材料上,经还原处理后的高浓度六价铬污染土壤,最久已经稳定达标5年以上未“返黄”,修复单价从行业内普遍为500-800元/立方米,降低至350元/立方米以下。公司研发的采用强吸附材料、巯基螯合剂、无机矿物材料等合成了铜、锌、铅、镍、砷等重金属稳定化药剂,提高了修复效率,实现长期稳定达标。 |
土壤地下水原位注入和循环抽提联合修复技术 | 将地下水抽出处理修复技术和原位化学氧化技术进行耦合与优化,可以根据污染物分布区域灵活调整注入和抽提区域,攻克了对污染物难以快速准确响应、无法准确调整特定注入与抽提区域的两大难题;结合快速采样原位分析及定深采样技术,使得氧化药剂与污染物能够在制定区域快速混合并发生化学反应,达到具有氧化药剂利用率高、修复效果好等特点。 | |
有机污染土壤高效化学氧化及异味控制技术 | 在对有机污染土壤实施异位修复过程中,污染土壤在清挖、运输、暂存、筛分破碎、加药搅拌混合等环节都会产生大量的“异味扰民”问题。公司在活化过硫酸盐、芬顿氧化等技术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污染土壤类型和特点,优选出适宜的氧化药剂配方和使用参数,开发了浅层搅拌原位化学氧化技术和同步开挖快速化学氧化技术,在源头上削减产生土壤异味的污染物,从根本上降低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释放,从而减少“异味扰民”。相比较利用气味掩盖原理进行异味控制,拥有持续时间长,抑制效果好,不受风速、风向等气象条件影响的特点。 | |
水污染治理 | 高盐高氮高有机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 高盐、高氮、高浓度有机物废水是工业企业,尤其是化工医药行业废水处理所面临最突出的难点之一。公司开发的高盐高氮高有机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利用已构建的高达数十种的高盐高氮特种微生物菌库,通过实验确定不同种群微生物的最佳投加比,结合阶梯系统驯化,可以实现高盐、高氮、高浓度有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的快速启动。同时,结合特征毒性因子的预处 |
理、抗冲击反应器设计等技术,保证了该生化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使正常运行时的盐度稳定在3%以上,最高耐受盐度可达4%左右。另一方面,该废水生化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不需要定期投加菌剂,在高盐环境下即可实现对高氮物质的协同降解。 与行业内普遍采用的蒸发预脱盐或高级氧化+常规生化工艺相比,精简处理工艺流程,降低能耗,适用废水耐盐度和总氮量更高,减少废渣(危险废物)产生量,节约处理成本(一般小于10元/吨),耐冲击能力强。 | ||
ECORs电解催化氧化技术 | 针对传统Fenton工艺产生大量废渣(多为危险固体废物)、整体运行稳定性差和传统电氧化装置氧化能力弱、能耗高等问题,公司开发的ECORs电解催化氧化技术以高催化效能的管式钛基催化电极为基础,结合亚铁离子原位回流再生技术,具有在常温常压下反应条件温和、氧化能力强、处理效率稳定、氧化药剂投加量和废渣产生量少等特点,并采用模块化嵌入式成套设备实现全智能化运行。 | |
高精度粉料自动投加技术 | 公司开发的高精度粉料自动投加系统技术采用振动电机辅助下料,同时通过助流气碗对料仓注入压缩空气,增加流动性,还原物料堆积密度,使下料更流畅、称量更精确。通过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实现远程在线监测、远程故障诊断。 主要应用于石灰、粉末活性炭、高锰酸钾等粉末药剂的制备与加药的全自动化运行,攻克了投加精度低、用户需人工值守的两大难题,并针对不同性质、不同使用工况的药剂,开发出不同系列的自动投加装置,广泛应用于市政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粉料加药工艺中。 | |
水体修复 | 河道智能活水系统 | 针对城市河道水质中普遍存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问题,结合水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开发出一系列适用于河道配水净化的智能活水系统,包括采用高效化学除磷、大通量自清洗过滤技术的除磷型智能活水系统(SWFS-MicoP)和采用生物流化床、脱氮生物菌团、微纳米曝气等技术的除氮型智能活水系统(SWFS-BioN)。相比传统生物浮岛技术,具有占地面积更小,净化效率更高的优点。 |
废气处理 | VOCs吸附-脱附-溶剂回收治理技术 | 公司研发的VOCs吸附-脱附-溶剂回收治理技术通过自主开发的吸附内循环自冷技术、内循环干燥技术等,利用各种吸附材料,如活性炭、特种树脂等,对有机废气进行吸附分离,通过改变其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使吸附在吸附剂中的有机物脱离出来并重新回收利用。解决了高浓度VOCs废气易自燃的安全隐患,且能够缩短干燥时间、提高干燥效率,降低运行费用,确保不会产生由于吸附热而引起自燃爆炸的安全隐患。 |
固废处理与处置 | 污泥生物淋滤深度脱水技术 | 公司研发的污泥生物淋滤深度脱水工艺,是利用高效菌种在停留时间48小时内将个体较大的异养菌转化为细胞体积更小的短杆菌,达成细胞内部水和间隙水释放、细胞间隙更加紧密的效果,从而实现改善污泥脱水性能、污泥减量效果更显著,污泥含水率最低可降至40%。相较于常规的污泥化学调理需要投加大量氧化钙、三氯化铁等药剂(导致绝干污泥量增加25%-35%), |
药剂投加比例低,不增加绝干污泥量。可采用连续式或间歇式运行,工艺适用性强;好氧环境下的抗冲击能力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简便。生物淋滤调理采用好氧环境,并能有效去出重金属,实现污泥脱毒、除臭。处理后的污泥中有机质和氮磷保全完整,相较于传统填埋可适用于发酵堆肥、土壤改良和焚烧等多种资源化途径。
(三)报告期内获得的研发成果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专利申请共计9件,其中发明专利8件、实用新型专利1件。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累计获得知识产权95件,其中发明专利11件、实用新型专利63件、外观设计专利2件、软件著作权19件。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期新增 | 累计数量 | ||
申请数(个) | 获得数(个) | 申请数(个) | 获得数(个) |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 | 8 | 4 | 45 | 11 |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 1 | 4 | 71 | 63 |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 0 | 0 | 2 | 2 |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 | 0 | 0 | 19 | 19 |
其他
其他 | 0 | 0 | 0 | 0 |
合计
合计 | 9 | 8 | 137 | 95 |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4,484.17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和理财产品收益并扣除银行续费的净额为194.51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
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5,789.52万元,其中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的余额为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789.52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总额 | 25,109.87 |
减:发行费用总额 | 5,030.69 |
减:已使用募集资金 | 14,484.17 |
加:利息收入净额 | 194.51 |
募集资金余额 | 5,789.52 |
减: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 | 0.00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5,789.52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余额(元) |
1 | 中信银行杭州平海支行 | 8110801012102273645 | 43,606,372.70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 | 3301040160018333347 | 14,287,200.52 |
3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塘支行 | 201000285580067 | 1.36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571908919210818 | 1,591.96 |
合计 | 57,895,166.54 |
(二)募集资金是否合规
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重大违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