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02  卓锦股份(688701)公司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安和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安和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安和汇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持股股东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