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罗能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
存放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罗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艾罗能源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94号《关于同意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本公司于2023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55.66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26,400,0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206,624,800.00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2,019,775,200.00元。另减除其他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31,700,658.00元(包括审计费15,925,700.00元、律师费9,551,400.00元以及其他可扣除费用6,223,558.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988,074,542.00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00Z004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余额,存款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同时通过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可增加资金存储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艾罗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募集资金存放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意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艾罗能源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组合存款等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刘 奇 张钰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