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赛勃: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7-04  唯赛勃(68871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718 证券简称:唯赛勃 公告编号:2024-035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1514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92024/7/102024/7/1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5元(含税)。

如在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73,754,389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06,64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调整为172,847,741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公司调整后的权益分派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11500元(含税)调整为

0.11514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由19,901,210.23元(含税)调整为19,901,688.90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本次仅

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2,847,741×0.11514)÷173,754,389≈0.11454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45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92024/7/102024/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唯賽勃環保材料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51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51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363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3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3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36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51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9758436

特此公告。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