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赛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赛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爱科赛博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9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62.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42,987,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5,293,581.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7,694,018.94元。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248.00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白小青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③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⑥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琳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④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石涛、李辉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③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⑤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荣、苏红梅、高鹏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本人同时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西安博智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就本人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本人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也不由持股平台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④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⑥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2日收市,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69.98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延长后股份锁定期到期日 |
1 | 白小青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直接持股 | 13,178,000 | 2026年9月27日 | 2027年3月27日 |
间接持股 | 1,660,000 | 2026年9月27日 | 2027年3月27日 | |||
2 | 王琳 | 实际控制人之一 | 直接持股 | 554,800 | 2026年9月27日 | 2027年3月27日 |
3 | 石涛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直接持股 | 3,129,800 | 2024年9月27日 | 2025年3月27日 |
4 | 李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直接持股 | 3,129,800 | 2024年9月27日 | 2025年3月27日 |
5 | 张建荣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直接持股 | 1,164,600 | 2024年9月27日 | 2025年3月27日 |
间接持股 | 128,000 | 2026年9月27日 | 2027年3月27日 | |||
6 | 苏红梅 | 高级管理人员 | 直接持股 | 1,960,200 | 2024年9月27日 | 2025年3月27日 |
7 | 高鹏 | 高级管理人员 | 直接持股 | 378,200 | 2024年9月27日 | 2025年3月27日 |
间接持股 | 380,000 | 2026年9月27日 | 2027年3月27日 |
注1:自然人股东白小青、张建荣、高鹏通过西安博智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股数量为根据公司股权结构穿透计算所得。
注2:上述持股数量为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部分承诺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朱伟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