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赛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1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 对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白小青、苏红梅采取出具警 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白小青、苏红梅: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2024 年个别业务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政策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前述事项导致公 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相关季报、半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 号,以下简称《办法 (2025 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你公司个别员工为实现部门绩效考核要求,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下,自行 填制个别业务对应的签收单、验收单等单据。前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未能建立符 合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的内部环境、信息与沟通机制,未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
教育,未能及时识别内部控制存在的重要缺陷,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不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及《办法(2025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白小青、财务总监苏红梅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 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办法(202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 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并对白小青、苏红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 教训,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由审计委员会牵头对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及与财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进行自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 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二、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财务核算的管理及全面完善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严格 执行收入确认政策,不得再次发生相关问题。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 出的问题,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 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充分吸取教训, 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财务 核算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