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森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8月1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9月7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2062号文同意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年8月14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7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73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3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2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艾森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2,033,334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406,66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
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
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3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限售期限 |
1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2 | 华泰艾森股份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3 |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创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根据《实施细则》,华泰创新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2%至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
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
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
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华泰创新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1,101,666股。因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艾森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2,203,333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6,060万元。
因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家园1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家园1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华泰创新与家园1号资管计划最终配售数量与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差额将首先回拨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注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本次共有3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406,666股(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华泰创新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110000082819692A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孙颖 |
注册资本 | 350,0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21日 |
住所 |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号 | ||
营业期限自 | 2013年11月21日 | 营业期限至 | 2033年11月20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序号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
1 | 京东方创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000.00 |
合计 | 3,000.00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东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主要人员 | 董事长:孙颖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华泰创新。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泰创新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诺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
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
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一)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
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四)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十五)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家园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艾森股份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3年10月12日备案日期:2023年10月12日备案编码:SACA19募集资金规模:6,06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张兵 | 艾森股份 | 董事长 | 650.00 | 10.73%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2 | 陈小华 | 艾森股份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650.00 | 10.73%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谢立洋 | 艾森股份 |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 650.00 | 10.73%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刘建 | 艾森股份 | 技术副总监 | 300.00 | 4.95% | 核心员工 |
5 | 程晋广 | 艾森股份 | 技术副总监 | 1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6 | 徐栋 | 艾森世华 | 客户服务副总监 | 410.00 | 6.77% | 核心员工 |
7 | 梁豹 | 艾森世华 | 技术经理 | 150.00 | 2.48% | 核心员工 |
8 | 张志强 | 艾森世华 | 技术经理 | 150.00 | 2.48% | 核心员工 |
9 | 廖伟 | 艾森世华 | 技术副总监 | 150.00 | 2.48% | 核心员工 |
10 | 顾后荻 | 艾森世华 | 技术经理 | 150.00 | 2.48% | 核心员工 |
11 | 宰云忠 | 艾森股份 | 技术副总监 | 580.00 | 9.57% | 核心员工 |
12 | 沈鑫 | 南通艾森 | 制造副总监 | 130.00 | 2.15% | 核心员工 |
13 | 张鑫 | 艾森股份 | 销售经理 | 170.00 | 2.81% | 核心员工 |
14 | 张子聪 | 艾森股份 | 研发经理 | 150.00 | 2.48% | 核心员工 |
15 | 胡青华 | 艾森股份 | 研发总监 | 450.00 | 7.43% | 核心员工 |
16 | 卞玉桂 | 艾森股份 | 研发总监 | 110.00 | 1.82% | 核心员工 |
17 | 张威 | 艾森股份 | 研发经理 | 110.00 | 1.82% | 核心员工 |
18 | 程瑛 | 艾森股份 | 监事会主席、总经办主任 | 360.00 | 5.94% | 核心员工 |
19 | 吕敏 | 艾森股份 | 财务副总监 | 300.00 | 4.95% | 核心员工 |
20 | 梅瑜 | 艾森股份 | 财务经理 | 150.00 | 2.48% | 核心员工 |
21 | 徐雯 | 艾森股份 | 证券事务代表 | 130.00 | 2.15% | 核心员工 |
合计 | 6,060.00 | 1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4:艾森世华指昆山艾森世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南通艾森指艾森半导体材料(南通)有限公司,艾森世华、南通艾森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②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发行人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业务骨干。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保荐人(主承销商)、见证律师核查,家园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因此上述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2)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等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
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华泰艾森股份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
有);
③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
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④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⑤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
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⑥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
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⑦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
利;
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⑨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家园1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1号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关联关系
家园1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1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家园1号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管作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京东方创投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120118MA06XUCF3X |
类型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裴奋 |
注册资本 | 206,7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0年1月17日 |
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753号) | ||
营业期限自 | 2020年1月17日 | 营业期限至 | 2040年1月16日 |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A:000725.SZ,
以下简称“京东方”)通过全资子公司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京东方创投100%股权,京东方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京东方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4,063,333,333 | 10.64%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3,307,482,377 | 8.66% |
3 | 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822,092,180 | 2.15% |
4 |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718,132,854 | 1.88% |
5 |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 666,195,772 | 1.74% |
6 | 福清市汇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37,469,040 | 1.41% |
7 | 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339,025,766 | 0.89% |
8 |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305,330,128 | 0.80% |
9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73,735,583 | 0.72% |
10 | 许丽丽 | 272,735,592 | 0.71% |
合 计 | 11,305,532,625 | 29.60% |
根据公开信息,京东方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京东方创投及京东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京东方是一家为信息交互和人类健康提供智慧端口产品和专业服务的全球领先的物联网创新企业,目前形成了以半导体显示为核心,物联网创新、传感器及解决方案、MLED、智慧医工融合发展的“1+4+N+生态链”业务架构。作为全球半导体显示龙头企业,京东方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等领域市场占有率稳居全球第一,且连续多年显示器件总体出货量和出货面积位列全球首位。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京东方在OLED阵列制造正性光刻胶领域开展了密切的合作。发行人OLED阵列制造正性光刻胶(应用于两膜层)已通过京东方的测试认证并实现小批量供应,为国内唯一的量产供应商;应用于全膜层的产品仍在京东方测试认证中。截至2022年末,京东方总资产为4,205.68亿元,净资产为2,020.41亿元,2022年营业收入为1,784.1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51亿元。因此,京东方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京东方创投是京东方重要的产业布局投资主体,属于京东方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
根据京东方创投、京东方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艾森股份、京东方创投、京东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关键材料研发:结合艾森股份和京东方优势,通过战略合作尽早实现关键
材料国产化,确保半导体显示材料自主可控。艾森股份致力推动OLED光刻胶及其他电子化学品等国外垄断材料的开发和产业化,京东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给予艾森股份同等条件下优先测试的机会。
2、关键材料采购:艾森股份结合自身发展优势,为京东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
供OLED光刻胶及其他电子化学品,确保产品竞争力和稳定供应。京东方及其下属公司在成本和品质满足的条件下,加强与艾森股份的业务合作,将艾森股份作为OLED光刻胶及其他电子化学品的重要国产供应商。
3、共同推动半导体显示领域技术迭代:在半导体显示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工艺
升级中,艾森股份和京东方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优势,及时共享产业信息和商务信息,京东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新材料的规格、工艺要求及测试平台,艾森股份积极配合新材料的开发和升级,推动双方在材料领域协同升级和迭代,助力双方高质量发展。
综上所述,京东方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京东方创投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京东方创投出具的承诺函,京东方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京东方创投银行账户余额,京东方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京东方创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家园1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京东方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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