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关于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3-019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2号),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4.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3,311,81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8,434,585.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877,231.77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41121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分公司”)开立“年产4,06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及“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便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的管理,由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开立“年产 4,06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及“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年产4,06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及“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初始存储金额(元) | 募投项目名称 |
新泰分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府前街支行 | 205248888920 | 0.00 | 年产4,06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 |
新泰分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府前街支行 | 233848881775 | 0.00 | 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新泰分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二)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5248888920,截至2023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3848881775,截至2023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