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负责同益中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跟踪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同益中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同益中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4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5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同益中经营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对同益中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同益中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同益中依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同益中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事前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同益中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发生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而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同益中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涌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未发生相关情况。 |
15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不存在该情形。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公司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但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率先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若公
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未能持续创新迭代等状况,将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二)经营风险
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可能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
(三)宏观行业风险
国内外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生产的企业较多,市场竞争形势日趋严峻,未来如果市场供给关系发生变化,如果公司不能在技术研发、产品性能、产品种类、客户服务和成本等方面保持优势,可能对公司市场竞争产生压力,进而影响公司业绩的增长。
四、重大违规事项
无。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1-6月,同益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相比上年末增减幅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17,029.92 | 117,470.67 | -0.38 |
总资产 | 146,861.77 | 149,089.04 | -1.49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1-6月 | 2022年1-6月 | 本报告期相比上年同期增减幅度 |
营业收入 | 38,982.58 | 28,233.15 | 38.0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542.48 | 7,530.93 | 26.7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8,878.67 | 6,735.65 | 31.8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72.48 | 13,273.37 | -67.06 |
基本每股收益 | 0.42 | 0.34 | 23.53 |
稀释每股收益 | 0.42 | 0.34 | 23.5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 0.40 | 0.30 | 33.3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81 | 7.25 | 增加0.56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26 | 6.49 | 增加0.77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37 | 4.96 | 减少0.59个百分点 |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的变动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38,982.58万元,同比增长38.07%,主要原因系国内外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市场需求增长,公司持续优化产品业务结构、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所致。
2、净利润:2023年1-6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42.48万元,同比增长26.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878.67万元,同比增长31.82%,主要原因系公司订单增长、销售结构变化所致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3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72.48万元,同比减少67.06%,主要系上期预收货款本期执行完毕确认收入所致。
4、总资产与净资产: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46,861.77万元,较2022年末减少1.49%,主要系本期偿还银行借款及应付账款所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7,029.92万元,较2022年末减少0.38%,主要系本期确认应付股利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优势
1、深厚的技术积淀及稳定领先的工艺技术
公司作为国内首批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始终坚持“技术向纵深发展,应用向纵横发展”的发展路径,凭借二十余年在行业的深耕和技术积淀,自主研发了一系列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融合的核心技术,包括“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等14项核心技术,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多年的生产经验和技术积累,公司实现了生产线速度、温度的精确控制与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提升了质量控制水平及生产效率,同时公司对生产设备进行不断改进和优化,持续提高公司灵活的柔性化生产能力。
2、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公司始终坚持自主创新战略,建立健全研发体系和研发管理制度,加强对研发组织管理和研发过程管理,通过产品开发与应用研发相结合的模式,建立了完善的研发创新体系。针对行业和市场发展动态,公司持续研发新产品,开拓新的应用市场,不断优化现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提高产品性能指标,降低生产成本。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105项国内外专利,其中58项为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订的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共计11项。
(二)产品优势
1、优异的产品质量
公司始终秉承“创新立企、客户为本、共创共享”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质量,公司在结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技术的基础上,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具有优异的性能。根据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比测活动检测结果,公司的产品达到国际和国内主要参与者的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契合国家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材料的战略需求。
2、丰富的产品种类
公司拥有灵活的柔性化生产能力,具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全产业链布局,可以规模化生产从5D到6,000D不同规格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以及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高耐磨特性的绳缆专用纤维、有色纤维、耐割专用纤维等特色产品,可以柔性化生产不同面密度的软、硬质防弹无纬布,并根据客户不同等级的防弹需求,定制轻量化、柔软性、低凹陷的防弹制品,在产品性能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全方位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需求。
(三)人才优势
经过多年积累和磨练,公司已打造出了一批理论扎实、经验丰富、贴近市场、创新意识突出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公司核心人员具备长期的从业经验和深度的行业理解,参与过多项行业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司建立了公平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激发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公司长期的人才储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四)市场优势
公司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长期服务于国防装备、公安警察、航空航天、船舶舰艇、海洋石油、体育器材等领域,凭借齐全的产品规格、卓越的产品质量及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国内外数量众多的优质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公司拥有的优质客户资源以及长期稳定合作的供销渠道对公司的技术创新、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和盈利水平等具有重大影响,为公司后续业务的持续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资质体系优势
公司管理力求精益求精,管理资质和军工资质健全,多年来形成了先进的工艺流程控制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建立了严格的生产管理和检验检测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的优质、稳定。公司通过标准化的操作,保证每项生产制造流程的规范化,公司高质量的产品品质和可靠性得到了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可。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公司研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截至2023年6月末 | 2022年1-6月/截至2022年6月末 |
费用化研发投入 | 1,704.21 | 1,400.24 |
资本化研发投入 | - | - |
研发投入合计 | 1,704.21 | 1,400.24 |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 4.37% | 4.96% |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例 | - | - |
公司研发人员的数量(人) | 109 | 78 |
研发人员数量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 | 10.98% | 11.00% |
经过二十多年的自主研发与技术积累,公司掌握了生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核心技术,并广泛应用于公司产品的产业化生产中,技术研发主要聚焦于工艺技术的优化、产品品质的提升、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成本的降低以及装备自动化升级改造等方面。公司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取得了多项研发成果。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105项国内外专利,其中58项为发明专利。2021年,公司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并入选工信部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3年,公司入选国资委“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名单,成为首批200家入选企业之一;公司优势产品聚乙烯无纬布入选《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公司的主要核心技术的特点及先进性如下: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公司核心技术特点及先进性 |
1 | 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 | 公司UHMWPE纤维的单丝纤度可以达到0.95D,细旦丝技术不仅提高了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大大扩宽了纤维的应用场景 |
2 | 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 | 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开发出UHMWPE有色纤维、耐割纤维、抗菌纤维等功能性纤维,进一步拓展了UHMWPE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 |
3 | 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 | 相比常规染色法,公司原液着色的技术更加绿色环保,且极大地提高了纤维的色牢度,并且UHMWPE有色纤维的强度等力学性能与原丝的性能一致。此外,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不同颜色的UHMWPE纤维,并且经过公司对工艺的升级和改良,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在不同颜色品种之间自由的切换,极大地降低了损耗 |
4 | 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 | 公司通过将具有微米级的高硬度材料引入到UHMWPE纤维结构中,研发并生产出耐割高强聚乙烯纤维,在不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公司核心技术特点及先进性 |
添加玻璃纤维和钢丝的情况下,即可达到欧标EN388-2016的4级水平 | ||
5 | 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 | 公司研发并生产出高耐磨特性的绳缆专用纤维,贴合海洋系泊绳缆、工业吊装等领域的需求,在长期户外使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优异的耐磨等性能,贴合海洋产业领域的需求 |
6 | 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 | 公司研发并生产出强度≥40cN/dtex(约合45.3g/D)的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产品,大幅提高了防弹制品的抗冲击和能量吸收能力 |
7 | 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 | 公司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和树脂体系设计,提高了纤维的力学性能,在同级别防弹标准下,可大幅降低无纬布的重量,提高穿着的柔软和舒适感 |
8 | UHMWPE防弹头盔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 | 公司通过开发具有高的层间结合剪切强度的复合材料,并优化了原材料的裁切和铺层方式及成型工艺,大幅提高了头盔的防弹性能,以及降低了弹击损伤,具有显著的耐冲击性能和防穿刺性能 |
9 | UHMWPE无纬布、防弹板及其复合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 | 公司通过优化无纬布的树脂体系等方式,大幅提高复合材料的防弹性能和抗凹陷性能 |
10 | UHMWPE装甲板及其复合装甲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 |
公司在自产超高强型纤维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复合工艺,可实现超大型、多样型结构装甲板的设计和成型
11 | 新型芳纶头盔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 | 采用本技术生产防弹头盔,产品的各部位均匀,性能稳定,一致性好 |
12 | 轻量化陶瓷复合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 | 公司在自产UHMWPE无纬布、防弹板基础上,通过特定的复合工艺,可设计和成型多尺寸、轻量化、防多发、抗凹陷性能优良的陶瓷复合板 |
13 | 防弹防刺无纬布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 | 公司以高性能纤维为主要原材料,配合树脂体系设计,开发兼具防弹和防刺性能的无纬布材料 |
14 | 粗单丝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 | 公司研发并生产出粗单丝UHMWPE纤维纤度可达4D。相比常规纤维,该纤维更易于展丝,且具有更优异的耐磨性能,可同时满足高端防弹及海工绳缆领域的应用需求 |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82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4.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3,311,81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8,434,585.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877,231.77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1121)。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经公司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10月12日与保荐机构、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为了便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的管理,由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新泰支行”)开立“年产 4,06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及“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于2023年7月6日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新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6,135.79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等净额人民币702.38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22,487.72 |
项目 | 金额 |
减: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置换预先投入金额) | 7,054.31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等净额 | 702.38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 | 16,135.79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较为谨慎,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054.31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上市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妥善制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案,且相关方案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因此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并将按计划有序投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截至2023年6月30日余额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 9550880065270400198 | 11,616.88 |
9550880065270400378 | 1,986.35 | |
9550880065270400468 | 2,532.56 | |
中国银行新泰支行 | 205248888920 | 0.00 |
233848881775 | 0.00 | |
合计 | 16,135.79 |
2021年12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2,487.72万元低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33,163.92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且由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1年12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且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2023年1-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贸易”),实际控制人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截至2023年6月30日,国投贸易直接持有公司37.36%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荥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8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8.25%的股份。国投集团通过持有国投贸易100%的股份,从而间接控制公司38.25%的股份。
截至2023年6月30日,除同益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1 | 黄兴良 | 董事长、总经理 | 758,700 |
2 | 陈艳华 | 董事 | - |
3 | 吉林娜 | 董事 | - |
4 | 宋全峰 | 董事 | - |
5 | 张绍坤 | 董事 | - |
6 | 冀飞 | 董事 | - |
7 | 孙蔓莉 | 独立董事 | - |
8 | 米良 | 独立董事 | - |
9 | 来侃 | 独立董事 | - |
10 | 邢海星 | 监事会主席 | - |
11 | 王望 | 监事 | - |
12 | 蔡颖 | 职工代表监事 | - |
13 | 谢云翔 |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 573,600 |
14 | 赵鹏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86,800 |
15 | 刘清华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519,000 |
16 | 余燕飞 | 副总经理 | 478,000 |
17 | 林凤崎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78,000 |
18 | 苏敏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382,400 |
19 | 陈振坤 | 核心技术人员 | 204,200 |
20 | 葛兆刚 | 核心技术人员 | 160,000 |
21 | 冯向阳 | 核心技术人员 | -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