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
4.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3,311,81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8,434,585.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877,231.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41121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7月6日,公司、公司分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合计12,785.02万元,剩余募集资金净额9,702.7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投入金额 | 投资进度(%) |
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 | 18,724.62 | 15,711.72 | 9,052.00 | 57.61 |
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 | 7,838.16 | 3,700.00 | 1,957.41 | 52.90 |
高性能纤维及先进复合材料技术研究中心 | 6,601.14 | 3,076.00 | 1,775.61 | 57.72 |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原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 | 2023年12月 | 2024年6月 |
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 | 2023年12月 | 2024年6月 |
高性能纤维及先进复合材料技术研究中心 | 2023年12月 | 2024年12月 |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
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以来,公司积极推进项目的实施工作,但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质量和募集资金投入所获得的效益最大化,公司调整优化了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厂房布局和生产工艺,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导致该募投项目实施时间晚于原计划。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落地。
2、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
为了使募集资金投入所获得的效益最大化,公司优化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设备选型和生产工艺,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经审慎评估和综合
考量,公司以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的前提下,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3、高性能纤维及先进复合材料技术研究中心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以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的前提下,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益中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同益中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