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普拉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普拉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53.261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71,256.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755.5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500.84万元(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0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0Z0018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实
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部
基地项目
77,043.86 45,000.00
半导体及光伏高端设备研发
制造基地项目
79,786.17-3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0 17,500.84
合计
216,830.0362,500.84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部基地项目”的原计划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规划中村路与下角路交汇处西南角,面积为25,422.97平方米的G14311-8036宗地,项目建设内容为光伏装备生产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公司于2023年12月竞得了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规划李中路和规划中村路交汇处东南角,面积为15,199.93平方米的G14311-8045宗地,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该宗地的土地购置款已使用自有资金完成支付。该宗地与募投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G14311-8036宗地紧邻,为更合理使用土地,优化整体布局,公司拟申请将前述两块宗地合宗。公司拟基于最适宜的空间规划,在合宗后地块上分别实施募投项目“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部基地项目”及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原有建设内容、实施方式不变。公司将通过分项目签署相关建设合同,分开结算等措施,明确区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综上,募投项目“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部基地项目”的实施地点拟变更为G14311-8036宗地和G14311-8045宗地合宗后的地点(地块合宗事宜尚需取得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的审批,具体地点以合宗手续核准后的名称为准)。
合计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地点 |
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
部基地项目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规划中村路与下角路交汇处西南角(G14311-8036宗地)
变更后实施地点 |
G14311-8036 |
宗地与相邻G14311-8045宗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规划李中路和规划中村路交汇处东南角)合宗后的地点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内容仍为光伏装备生产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的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部基地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规划中村路与下角路交汇处西南角”变更为G14311-8045宗地和G14311-8036宗地合宗后的地点。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相关专项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罗剑群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