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科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格科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由于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的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因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履行的激励对象核实程序由公司独立董事代为履行。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 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针对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向董事会提出反馈意见。至公示期满,董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的异议。
二、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示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格科微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