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科微: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格科微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Pacven Walden VenturesV, L.P.、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 V-A C.V.、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V-B C.V.、Pacven Walden Ventures V-QP Associates Fund, L.P.及Pacven WaldenVentures V Associates Fund, L.P.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L.P.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 10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L.P.、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 V-A C.V.、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 V-B C.V.、Pacven Walden Ventures V-QP AssociatesFund, L.P.、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Associates Fund, L.P.:
经查,你们作为格科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格科微) 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2年9月7日,你们合计持有格科微5.075%的股份,均为格科微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份。2022年9月8日,你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格科微股份合计100,000股,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第2.4.1条第一款、第 2.4.9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L.P.、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V-A C.V.、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 V-B C.V.、Pacven Walden Ventures V-QPAssociates Fund, L.P.及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Associates Fund, L.P.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格科微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