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3-026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1号)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7,610,85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985,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181,198.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9,804,701.21元。2022年9月23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314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中的“年产9,800吨导热用球形
氧化铝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重庆市长寿经开区,并增加全资子公司重庆壹石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壹石通”)作为对应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452万元向重庆壹石通提供借款用于该项募投项目建设;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组织实施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为规范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授权,公司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壹石通均已开立募集资金项目专项账户。截至2023年4月27日,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重庆壹石通及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投项目 |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188771005485 | 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 |
重庆壹石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175271082386 | 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一”、重庆壹石通简称“甲方二”、
公司与重庆壹石通合称“甲方”,以下统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海灵、罗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发送至丙方邮箱。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