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石通”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壹石通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1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7,610,85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985,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181,198.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9,804,701.21元。2022年
月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314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
月
日、2022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9)、《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的募集资金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额(万元) | 预计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1 | 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 | 42,428.54 | 35,266.26 |
2 | 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 | 26,423.27 | 22,237.83 |
3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66.55 | 19,594.5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8,000.00 | 18,000.00 |
合计 | 107,118.36 | 95,098.59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情况及原因
为了加快推动固体氧化物电池(SOC)系统的研发与试制,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实施地点,新增的实施地点位于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实施主体保持不变,仍为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1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华佗巷469号6号楼;2、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秦集路以西,高新路以南,Q18路以北。 | 1、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华佗巷469号6号楼;2、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秦集路以西,高新路以南,Q18路以北;3、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五岔路以东、BE1路以南、BE3路以北、迎宾路以西)。 |
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确保募集资金合规使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动固体氧化物电池(SOC)系统的研发与试制,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调整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由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利于加快推动固体氧化物电池(SOC)系统的研发与试制,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且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苏海灵 | 罗翔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