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地促进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CEO、联席CEO、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仅适用本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行业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和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规律、体现个人价值的原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要 充分体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和个人价值,在区域和行业内应有充分的 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水平要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 匹配;
(三)效益与效率优先原则。绩效薪酬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效益与管理效率, 薪酬水平要与经营业绩、企业盈利能力和所处行业地位相挂钩,实现与企业经营成 果共享、责任共担。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有奖有罚,一旦涉及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违法违 规行为,相关薪酬将采取止付追索措施;
(五)整体统筹、突出关键岗位的原则。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 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 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核心骨干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同时兼 顾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配合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并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能力工 资)。根据发展规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 价值及管理能力等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情况所 得的报酬,具体可包括绩效工资、超额激励等。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 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 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按照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 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股 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三章 薪酬考核和责任追溯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被考核对象在 考核年度内发生违规、违纪或发生重要追责事项的,应进行责任追溯。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工作不力、 决策失误、未能勤勉尽责等原因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未完成 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 解聘职务等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 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预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 绩效评价后再行支付,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综合考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 不予发放,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 绩效薪酬的追索程序: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