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5  中自科技(688737)公司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启章、李云、龚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天然气价格上涨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在2022年1月、2月分别披露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中将天然气价格上涨描述为导致天然气车需求减少的短期不利因素,与2021年液化天然气价格总体上涨趋势不符,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部分产品安装费披露不准确

公司 2021 年报披露的“销售费用——在用车售后服务费”中有产品安装费用167.99万元,系根据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安装协议,由第三方负责公司提供产品的售后安装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上述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但公司将其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陈启章、总经理李云、财务总监兼董秘龚文旭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启章、李云、龚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会计核算,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27号)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