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股网  2025-11-18  普冉股份(688766)公司公告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促进本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5.提高本公司透明度、改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

6.最终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十条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下列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说明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一)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二)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

第二十二条如未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

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1.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3.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4.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可能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起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本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3.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讨论;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4.会议筹备。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

5.信息披露。统筹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6.与投资者沟通。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7.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8.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9.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内容,参与更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10.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参与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11.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本公司网站;

4.邮寄资料;

5.电话咨询;

6.媒体采访和报导;

7.分析师会议;

8.业绩说明会;

9.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10.一对一沟通;

11.现场参观;

12.路演;

13.问卷调查;

14.其他方式。第三十六条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开发行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2.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写作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