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知日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暨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2  容知日新(68876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3-062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暨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2023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287,244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4,865,491股增加至55,152,735股。

公司于2023年6月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工作,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371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8股。公司总股本由55,152,735股增加至81,626,048股。

经上述两次股本变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4,865,491元变更为81,626,048元;总股本由54,865,491股变更为81,626,048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股本总数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有关修订情况,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865,491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626,048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865,49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1,626,04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第二十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相关责任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相关责任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五)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第一百一十一条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二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关联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审议及披露。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七)、(八)、(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第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
方面情况。 ……等各方面情况。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修订情况,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其中《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后生效。《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