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22  容知日新(68876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4-009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3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4年2月6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75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1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20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46,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72%,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1,207.88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聂卫华先生;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贾维银先生;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莉丽女士。

(二)增持主体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述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聂卫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189,30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1%;同时聂卫华先生控制的安徽科容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科容”,聂卫华先生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其61.47%的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1.57%;聂卫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贾维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413,77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聂卫华先生和贾维银先生合计控制公司39.26%的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贾维银先生:直接持有7,413,777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8%,与其一致行动人聂卫华先生合计控制公司

39.26%的股份;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莉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5,0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2%。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有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且增持计划已完成。

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聂卫华先生、贾维银先生、黄莉丽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40,412股,合计增持金额1,738.7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20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46,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72%,

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1,207.88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拟增持金额(万元)已增持金额(万元)已增持股份数量(股)目前持股数量(股)直接持股比例
1聂卫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1,000-2,0001,125.94406,46315,595,76719.1064%
2贾维银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50-10053.2328,3647,442,1419.1174%
3黄莉丽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5-5028.7111,80016,8500.0206%
合计1,075-2,1501,207.88446,62723,054,75828.2444%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增持主体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聂卫华、贾维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