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知日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容知日新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2号),同意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13,720,000股,并于2021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54,865,49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3,694,32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171,165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限售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涉及4名股东,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对应限售股数量32,009,763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39.22%,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7月2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归属限制性股票287,244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总股本由54,865,491股增加至
55,152,73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因该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进行了上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股份的归属,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转增股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371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55,152,735股变更为81,626,048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5)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3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贾维兴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3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科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安徽科容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4)减持股份的数量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5)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2,009,763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数的比例为39.2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聂卫华 | 14,892,678 | 18.25 | 14,892,678 | 0 |
2 | 上海科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445,545 | 11.57 | 9,445,545 | 0 |
3 | 贾维银 | 7,375,041 | 9.04 | 7,375,041 | 0 |
4 | 贾维兴 | 296,499 | 0.36 | 296,499 | 0 |
合计 | 32,009,763 | 39.22 | 32,009,763 | 0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32,009,763 | 36 |
合计 | 32,009,763 | -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容知日新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容知日新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孔晶晶 | 王奇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