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57人调整为95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27.22万股调整为2,123.87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
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54名激励对象授予2,123.87万股限制性股票。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何锐、陈兴利、孙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