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3-074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9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4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621,878,287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621,878,28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5.5719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5.571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延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
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刘宗坤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刘铭卓先生、副总经理谢斌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82,160,234 | 99.6908 | 875,088 | 0.3092 | 0 | 0.0000 |
股东珠海普瑞达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普明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凯明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惠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普瑞达二号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普瑞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际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旭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泽高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普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际宇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621,863,779 | 99.9976 | 14,508 | 0.0024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621,863,779 | 99.9976 | 14,508 | 0.0024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35,853,631 | 99.3599 | 875,088 | 0.6401 | 0 | 0.0000 |
2 | 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 136,714,211 | 99.9893 | 14,508 | 0.0107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议案:无;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回避表决的股东:珠海普瑞达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普明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凯明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惠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普瑞达二号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普瑞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际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旭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泽高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普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际宇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琼、熊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