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创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结构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影石创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 资结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56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4,1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47.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3,80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4,776.61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 年6 月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 518Z0066 号)审验确认。
公司(含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规模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智能影像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9,543.30 | 19,543.30 |
| 2 | 影石创新深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6,834.23 | 26,834.23 |
| 合计 | | 46,377.53 | 46,377.53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结
1 / 5
构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 结构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影石创新深圳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拟新增影石创新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由“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南山街道喷泉北街11 号景兴海上广场二期”调整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 旺社区兴业路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厦”,实施方式由“购买物业”调整为“租 赁物业”,同时调整该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前后募集资金总投资金额不变。 募投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 项目 | 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影石创新深 圳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实施主体 | 深圳前海影石创新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前海影石”) | 影石创新、前海影石 |
| 实施地点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道喷泉北街 11 号景兴海上广场 二期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 厦 |
| 实施方式 | 购买物业 | 租赁物业 |
2、调整内部投资结构
基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公司在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拟对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主要系将原计划用于购置场地的金额调整至设备 购置、研究开发等方向,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调整前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调整后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 一 | 建设投资 | 15,711.03 | 3,732.90 |
| 1 | 场地购置费 / 租赁费 | 14,323.40 | 360.00 |
| 2 | 设备购置费 | 474.60 | 3,372.90 |
| 3 | 设备安装费 | 23.73 | - |
| 4 | 预备费 | 889.30 | - |
| 二 | 研究开发费用 | 11,123.20 | 23,101.33 |
| 1 | 课题研发费用 | 8,000.00 | 4,234.92 |
| 2 | 人员工资费用 | 3,123.20 | 18,866.41 |
2 / 5
| 序号 | 项目 | 调整前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调整后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 - | 项目总投资 | 26,834.23 | 26,834.23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 结构的原因
本次新增影石创新作为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前海影石共同实施本项目,可 更高效地统筹调配核心资源,实现高效协同,契合募投项目战略性布局与高质量实 施的要求,有助于确保项目实施方向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高度一致,加速项目建设 与技术成果转化;本次调整实施地点,将实施方式由购置场地变更为租赁场地,系 公司充分考虑智能影像设备行业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快的核心特性,优化募投项目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固定资产投入风险;更符合行业快速变化的发展节奏;结合募投 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公司同步对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将原计划用于 购置场地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强化研发设备及核心技术攻关投入等重要方向,重点围 绕新一代紧凑空间内的高效散热方案、穿戴式相机解决方案、国产化平台相机解决 方案等方向加强研发投入,有助于进一步满足公司技术研发需求,提升在关键领域 的核心技术水平。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结 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结构, 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实际需求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募投项目的 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资总金额均未发生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 年4 月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 意“影石创新深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 内部投资结构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 / 5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该事项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实际需求作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 方式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4 /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冠中
周 鹏 刘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