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对《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对《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操纵利润、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计提2022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
八、对《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
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结算,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虽然控股子公司中控流体、中控西子、中控海洋、中控印度、中控技术印度尼西亚、中控技术沙特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等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经营有实际控制权,对其能切实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资源转移和利益输送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十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十三、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