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技术: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控技术于2024年4月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 |
保荐代表人 | 虞校辉、刘浩 |
联系电话 | 021-33388611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本保荐机构原指定屠正锋、魏忠伟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因屠正锋、魏忠伟工作变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虞校辉、刘浩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777.SH |
注册资本 | 78,991.5088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 |
法定代表人 | CUI SHAN |
实际控制人 | 褚健 |
董事会秘书 | 房永生 |
联系电话 | 0571-8666752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11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1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04月12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04月27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04月09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中控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指定屠正锋、魏忠伟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因屠正锋、魏忠伟工作变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虞校辉、刘浩。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中控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不定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交流。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中控技术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控技术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控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1,388.37万元。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中控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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