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技术: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 中国境内外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 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从事 证券投资。
第四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
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 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 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根据本制度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 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公司买卖关联方证券、限售期内证券的,需提前5 个交易日向证券部 报备交易方案,明确交易目的、价格区间及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账户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办理具体事宜,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 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二条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分 离控制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的操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按 照资金支付流程规范进行审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 银行账户。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 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因开展境外(含港澳台) 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 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 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或子公司为 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按规定 办理外汇登记、资金跨境流动及结售汇等相关手续,严禁违规资金出境。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组长,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或审批授权 范围内,组织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 的划拨和使用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涉及的 协议、合同、授权文件等进行审核,评估证券投资法律风险并提供法律意见;处 理因证券投资引发的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跟踪证券投资法律法规变化并提示
合规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 作。在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章实施流程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 会计核算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证券投资业务前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 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 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 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内部控制机制及程序。证券投资操 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至 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交易密码应每3 个月更新一次并分段管理,操作 人员应在交易凭证上签字。操作人员不得为资金、核算管理人员,公司用于证券 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三)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 加投资风险;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规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 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 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检查,认为有必要时, 可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 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 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