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转债代码:118022
转债简称:锂科转债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0,560,894.43 元及相关利息。
?诉讼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子公司胜诉);二审案件受理费 370,381.27 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南进喜负担。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次 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子公司将获得一定经济损失赔偿,或将增加公司本 期利润,具体以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1 月7 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远锂科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驰公司”)就 与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存锂业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辉锂业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卓 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 年1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
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04)。
该案件于2025 年6 月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前期已收到湖南省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01 民初52 号〕,一审判 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8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新能 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5)。该案件二审于2026 年5 月9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湘民终133 号《民事判 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1 民初52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长远锂科公司返还预付 款118,559,008.93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118,559,008.93 元为基数,从2024 年9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 的二倍为标准计算;金辉锂业公司利息以118,559,008.93 元为基 数,从2024 年9 月30 日起至2025 年12 月30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二倍为标准计算);
(三)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金驰公司返还预付款 2,969,710.8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2,969,710.8 元为基数,从2024 年9 月30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二倍为标准计算;金辉锂业公司利息以2,969,710.8 元为基数,从2024 年 9 月30 日起至2025 年12 月30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二倍为标准计算);
(四)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长远锂科公司支付违约 金40,000,000 元(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
(五)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金驰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0,000 元(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六)限志存锂业公司、金辉锂业公司、天卓公司向长远锂科公司支付未执 行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9,032,174.7 元(其中志存锂业公司、天卓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6,092.67 元,保全费5,000 元,由志存锂业公司、金辉 锂业公司、天卓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381.27 元,由南进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在以前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计提了相 关坏账准备,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二审 判决结果,子公司将获得一定经济损失赔偿,或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具体以审 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