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安新材: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于缘宝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于缘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于缘宝:
经查,你在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IPO前取得其股份9,345,000股,占其总股本的10.9374%,且自2016年11月至今担任悦安新材董事。悦安新材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了你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2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708,000股,即不超过悦安新材当时总股本1.9990%的股份,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悦安新材于2023年3月1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而你在2023年2月9日至2月10日减持悦安新材股份共计508,000股,成交均价为49.41至50.45元/股,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515.02万元。上述违规减持悦安新材股票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落实承诺措施对违规减持行为进行整改补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法律法规规定,避免违规减持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1、公司董事于缘宝先生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补救措施,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合规和自律意识。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