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安新材:关于变更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魏飞先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魏飞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客观独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魏飞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变更独立董事情况
鉴于魏飞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认为肖志瑜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肖志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肖志瑜先生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肖志瑜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若独立董事候选人肖志瑜先生的任职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肖志瑜先生担任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调整后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 | 调整前名单 | 调整后名单 | 是否变更 |
战略委员会 | 李上奎(主任委员)、魏飞、于缘宝、王兵、李博 | 李上奎(主任委员)、肖志瑜、于缘宝、王兵、李博 | 是 |
技术委员会 | 王兵(主任委员)、魏飞、曾德长、李博 | 王兵(主任委员)、肖志瑜、曾德长、李博 | 是 |
审计委员会 | 李美红(主任委员)、曾德长、于缘宝 | 李美红(主任委员)、曾德长、于缘宝 | 否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曾德长(主任委员)、李美红、王兵 | 曾德长(主任委员)、李美红、王兵 | 否 |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肖志瑜先生简历肖志瑜,男,汉族,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学位。1990年6月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7年7月至今任广东省佛山市岁之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志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