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瑞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作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27日,并以授予价格29.7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秦勇 | 杨华 | 张蔷薇 |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