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瑞声: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787证券简称:海天瑞声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中毅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毅安”)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2,137,615股、6,935,78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1203%、11.4973%。贺琳和中毅安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073,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176%。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2024年8月13日全部上市流通。
宁波丰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丰琬”)持有公司股份2,033,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06%。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2022年8月15日全部上市流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科持有公司股份41,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8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吕思遥持有公司股份32,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3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宇凯持有公司股份40,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71%;高级管理人员郝玉峰持有公司股份1,9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2%,高级管理人员张哲持有公司股份10,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4%。上述股份来源为股权激励归属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2023年5月30日全部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股东贺琳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毅安因自身资金需求、经营需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77,382股,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946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603,251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206,503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减持期间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股东宁波丰琬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06,503股,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603,251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206,503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减持期间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因自身资金需求,李科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0,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2%;吕思遥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8,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5%;黄宇凯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0,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8%;郝玉峰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8%;张哲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3%。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如此期间公司有增发、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告知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贺琳、中毅安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
持股数量 | 19,073,395股 |
持股比例 | 31.6176%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19,073,395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宁波丰琬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首发前特定股东 |
持股数量 | 2,033,324股 |
持股比例 | 3.3706%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2,033,324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李科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
持股数量 | 41,447股 |
持股比例 | 0.0687%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41,447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吕思遥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
持股数量 | 32,513股 |
持股比例 | 0.0539%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32,513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黄宇凯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
持股数量 | 40,450股 |
持股比例 | 0.0671%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40,450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郝玉峰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
持股数量 | 1,928股 |
持股比例 | 0.0032%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1,928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张哲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
持股数量 | 10,474股 |
持股比例 | 0.0174%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10,474股(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 持有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第一组 | 贺琳、中毅安 | 19,073,395 | 31.6176% | 贺琳持有100%股权的北京创世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宁波中毅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宁波中毅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67%的出资。 |
合计 | 19,073,395 | 31.6176% | —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区间(元/股) | 前期减持计划披露日期 |
李科 | 13,815 | 0.0229% | 2024/11/13~2024/11/22 | 87.81-98.00 | 2024年8月3日 |
吕思遥 | 10,837 | 0.0180% | 2024/11/4~2024/11/21 | 63.00-92.00 | 2024年8月3日 |
黄宇凯 | 8,000 | 0.0133% | 2024/11/11~2024/11/22 | 73.27-97.80 | 2024年8月3日 |
郝玉峰 | 642 | 0.0011% | 2024/11/22~2024/11/22 | 94.03-94.50 | 2024年8月3日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贺琳、中毅安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777,382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2.9463%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603,251股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206,503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7月23日~2025年10月22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获得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自身经营需要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宁波丰琬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206,503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2.0000%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603,251股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206,503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7月7日~2025年10月6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获得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李科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0,361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172%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361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7月23日~2025年10月22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吕思遥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8,128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135%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8,128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7月23日~2025年10月22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黄宇凯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0,112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168%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112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7月23日~2025年10月22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郝玉峰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482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008%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82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7月23日~2025年10月22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张哲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2,618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043%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2,618股 |
量 | |
减持期间 | 2025年7月23日~2025年10月22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控股股东贺琳作出承诺如下: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2)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在本方及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其一致行动人中毅安承诺如下: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方作为公司股东,现就股票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方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方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2)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在本方及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3、首发前特定股东宁波丰琬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2)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方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管理安排减持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科及高级管理人员郝玉峰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吕思遥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本次减持股东贺琳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股东中毅安为控股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