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89 证券简称:宏华数科 公告编号:2024-009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0号),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694.4444万股,发行价格为14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36.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065,672.1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87,934,263.84元。2023年1月1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年产3,520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智能化生产线项目部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近日,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2月4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1 |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301041060000549299 | 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1060000549299,截止2024年2月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520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齐玮、赵旭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