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12日,并同意以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79名激励对象授予150.20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