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简式权益报告书(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宏华数科股票代码:6887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区240室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和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宏华数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4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7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湖智脑 | 指 | 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市公司、宏华数科 | 指 |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元、万元、元/股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股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MA27U0HK2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 10000 万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慧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限:2017年11月15日至长期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区240室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实业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湖智脑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郑晓晖 | 男 | 中国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3307241981********15 | 杭州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湖智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2024年10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减持计划尚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执行该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宏华数科主要股东新湖智脑,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华数科11,420,857股股份,占宏华数科当时总股本的13.75%。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股份 种类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新湖智脑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 2023年2月16日至 2023年3月8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1,312,702 | 1.58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 2023年7月3日 至 2024年6月6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1,396,638 | 1.16 | |
大宗交易 | 2024年6月12日至 2024年6月14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1,046,777 | 0.87 | |
大宗交易 | 2024年11月28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1,520,000 | 0.85 | |
大宗交易 | 2024年12月10日至 2024年12月11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976,500 | 0.54 | |
合计 | - | - | - | 6,252,617 | 5.00 |
注:该变动比例按照宏华数科各时点总股本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宏华数科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新湖智脑 | 持有股份 | 11,420,857 | 13.75 | 15,702,226 | 8.7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420,857 | 13.75 | 15,702,226 | 8.75 |
注:1、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宏华数科当时总股本83,060,094股计算,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宏华数科现有总股本179,451,332股计算,以上所有表格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2023年7月5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执行减持计划时,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操作数量为5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前述误操作的500股已合并计算至其“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702,226股,其中质押15,697,280股。上述质押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除以上所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期间 | 减持方式 | 股份种类 | 减持股数(股) | 交易价格区间(元/股) |
1 | 2024年6月 | 大宗交易 | 人民币普通股 | 2,288,000 | 98.55-103.44 |
2 | 2024年11月 | 大宗交易 | 人民币普通股 | 1,520,000 | 65.60 |
3 | 2024年12月 | 大宗交易 | 人民币普通股 | 976,500 | 60.38-60.83 |
合计 | 4,784,500 | /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宏华数科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慧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郑晓晖日期:2024年12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911号 |
股票简称 | 宏华数科 | 股票代码 | 68878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区240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被动稀释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11,420,857股 持股比例:13.7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减少6,252,617股 变动比例:减少5.00% 变动后数量:15,702,226股 变动后比例:8.75%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1日 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此页无正文,仅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慧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郑晓晖日期: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