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26  宏华数科(688789)公司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

示函的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华数科”)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小团、俞建利: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2024年2月8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5年2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小团、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俞建利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金小团、俞建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