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宏华数科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和发展需求,提高其决策效率,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公司为参股公司浙江宏华百锦千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锦千印”)向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而签订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由于原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退出,债权人将由“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变更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同时银团贷款总额度由40,000万元减少至38,500万元(百锦千印已归还银团贷款本金1,500万元),公司与百锦千印其他股东方将按持股比例共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拟为百锦千印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475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其相关人士根据百锦千印实际经营的需要具体
组织实施并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百锦千印为公司持股35%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百锦千印担任董事、高管等职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持股百锦千印,本次担保不涉及关联担保,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宏华百锦千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7BDYJ47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法定代表人:王利勇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功能区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服饰研发;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辅料制造;服装制造;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宏华数科持股35%,嘉得利投资(湖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9%,湖州利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6%,王利勇持股15%,长兴毅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5%。
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百锦千印是公司的参股公司
百锦千印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11月 (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资产总额 | 57,327.18 | 41,029.44 |
| 负债总额 | 38,657.53 | 26,991.80 |
资产净额
| 资产净额 | 18,669.65 | 14,037.64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 | 6,434.34 | 2,015.50 |
净利润
| 净利润 | 22.01 | 6.55 |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浙江宏华百锦千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4、担保金额:人民币13,475万元
5、担保范围: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根据《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向百锦千印提供的贷款。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3,475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是否有提供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百锦千印融资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百锦千印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支持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于发挥与公司的协同优
势,符合公司战略及产业布局,对公司的长期经营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其对外融资过程中,应金融机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
2、公司根据百锦千印的融资需要为其提供担保,百锦千印其他股东方将按持股比例共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参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公司将在提供担保后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并就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财产、资金安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 项目 | 担保总额(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万元) |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63,475.00 | 20.17 | 0 |
|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16,000.00 | 5.08 | 0 |
| 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0 | 0 | 0 |
六、董事会意见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相关担保的风险可控。综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为下属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为下属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马齐玮
保荐代表人:
赵旭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