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6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中文简称 | 宏华数科 |
| 法定代表人 | 金小团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911号 |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911号 |
| 证券代码 | 688789.SH |
| 主要业务 | 公司是一家以数码喷印技术为核心,聚焦数码喷印的工业应用,集售前咨询、售中调试、售后服务以及软件支持于一体的工业数码喷印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数码喷印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从而实现设备、耗材应用推广,主要产品为数码直喷印花机、数码喷墨转移印花机、超高速工业喷印机、自动化缝纫设备、喷墨轮转数字印刷机以及配套耗材(墨水)等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8号),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8元,共计募集资金57,532.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188.6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3,343.3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003.3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0,33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66号)。
(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0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44,44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4.00元,共计募集资金99,999.9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7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9,224.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3年1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印花税、材料制作费等其他发行费用431.5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8,793.4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7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8号)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原定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人,于2022年5月19日终止与原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并另行聘请中信证券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此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0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44,444股,上述股票于2023年1月完成发行。中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5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主要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公司因在2025年2月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期未及时审议事项,于2025年3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0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2024年2月8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5年2月26日,公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七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和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上述有效期之外,在未经董事会授权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董事会对超过授权期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追认。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0号。
对于上述事项,保荐人已于2025年2月敦促公司补充审议及披露相关事项,并于2025年3月协助和敦促公司完善募集资金制度管理内控、提高其对募集资金管理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全面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监管。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公司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公司因2025年2月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期未及时审议事项,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0号。对于上述事项,保荐人已于2025年2月敦促公司补充审议及披露相关事项,并于2025年3月协助和敦促上市公司完善募集资金制度管理内控、提高其对募集资金管理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全面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监管。
除上述情形外,经核查,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