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2  倍轻松(68879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3年9月20日

? 授予数量:134,767股

? 授予价格:19.57元/股

? 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9月20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4,76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57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2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4、2023年6月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3年6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3年9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1、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9,500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131,548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96,262股。

2、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584,168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34,767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为19.57元/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9月2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4,76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57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2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4,76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57元/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2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4,76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57元/股。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9月20日。

2、授予数量:134,767股。

3、授予人数:17人。

4、授予价格:19.5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股)占预留授予数量的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17人)134,767100.00%0.16%
合计134,767100.00%0.16%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8、本次授予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授予日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于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于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未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相应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6.72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88%、14.83%(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

(三)本次授予事项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34,767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238.5259.34138.8540.33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