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6-09  倍轻松(688793)公司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一审本诉初始请求金额:人民币1,831,215.37 元;公司 一审反诉最终请求金额:人民币44,514,895.01 元(不包含原告关于诉讼费用 的诉讼请求金额);二审上诉请求金额:人民币44,514,895.01 元(不包含关 于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供应商基于双方买 卖合同纠纷发起诉讼,本次诉讼发生后,公司整体经营运行正常,未受到实质 性影响。公司已就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次诉讼二审审理结果、最终责任 认定及后续进展、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公司将 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轻松”)于前期 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以下简称“起诉状”)等 相关材料。本次诉讼系东莞市威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供

应商”)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发起诉讼。为依法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 益,厘清双方交易争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法院提起反诉,并结合案件证 据梳理、庭审推进等客观情况,多次依法依规申请变更反诉诉讼请求,相关流程 及金额调整均严格遵照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要求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该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受理该案的通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本诉基本情况

本案本诉由供应商作为原告于2025 年1 月15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提起,起诉本公司,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本诉初始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 1,831,215.37 元。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向公司送达了起诉材料及相关应诉文书, 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团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

(二)公司反诉过程

为全面抗辩本诉主张、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结合双方历史交易资料、履 约凭证及相关证据,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期间根据案件事实 核查、证据补充完善、庭审调查进展等客观情形,先后向法院提交反诉及变更反 诉请求申请,历次变更及诉讼费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1. 提起反诉

2025 年5 月21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本诉诉讼材料。随后 公司提交反诉材料,反诉初始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5,010,000.00 元。公司在 法院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反诉诉讼费。

2. 第一次变更反诉请求

结合案件事实补充、全套证据整理完善工作,2025 年5 月27 日,公司依法 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将反诉请求金额变更为 人民币34,407,946.5 元。

2025 年6 月5 日,法院向公司推送对应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公司按期足额

完成缴费。

3. 第二次变更反诉请求

根据本案庭审推进、全部交易资料深度核查及案件事实进一步细化结果, 2025 年7 月10 日,公司第二次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反诉请求申 请书》,将反诉请求金额调整为人民币42,713,405.01 元。

2025 年10 月21 日,法院推送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公司按期足额完成缴费。

4. 第三次变更反诉请求

在完成全案证据最终梳理、完整还原案件事实后,2025 年12 月2 日,公司 第三次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最终将反诉诉讼 请求金额确定为人民币44,514,895.01 元。

2025 年12 月10 日,法院推送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公司按期足额完成缴费。

截至目前,本案反诉请求金额以人民币44,514,895.01 元为准,历次反诉请 求变更、材料提交及费用缴纳流程均严格遵守司法程序规定。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26 年3 月27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向公司 送达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一审判决书载明内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 出如下判决:

1. 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威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ODM 产品采购协议》;

2.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威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1,399,395.53 元;

3.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威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以剩余未付货款人民币1,399,396.4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 倍,自2023 年11 月1 日起计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以人民币419,818.93 元为限);

4.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威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后续诉讼安排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对案件事实、证据及一审判决内容进行全面、 审慎核查与研判。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依法启动上诉程序,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收到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的受理 通知书,本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及反诉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 产生的争议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本案已进入二审阶段,二审审理周期、最终裁判结果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监管规定,结合案件后续进展及时进行相应 处理。公司已组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本次上诉及后续相关事宜,积极主张公司合 法权益,全力降低本次诉讼带来的潜在影响。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该案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 据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