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5  华纳药厂(688799)公司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 涉案金额: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6.4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案件判决金额1,056.40万元,为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赔偿的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78%。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且判决金额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文书,南京圣和作为原告,公司、大连中信、合肥京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2022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南京圣和起诉公司和大连中信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由411.00万元变更为3,075.59万元。此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7月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皖01民初1267号案件和(2022)皖01民初126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267号案件判决如下:

1. 公司与大连中信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127,030元;

2. 公司与大连中信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南京圣和的维权合理开支54,980.18元;

3. 驳回南京圣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22)皖01民初1268号案件判决内容和金额与(2022)皖01民初1267号案件一致,因此,两案全部费用合计为1,056.40万元,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且判决金额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