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2

查股网  2024-04-18  瑞可达(688800)公司公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俞雪华先生、周勇先生、林中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俞雪华先生、周勇先生、林中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