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凯技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16  N高凯(688835)公司公告

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6年9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11号),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8.7677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6]230Z0113号)。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于2026年8月2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注册资本由74,963,031 元变更为人民币 99,950,708元,公司股份总数由74,963,031股变更为99,950,708股,公司类型由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形成新的《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2,498.7677万股,于2026 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96.3031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95.0708万元。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

| 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

|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 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 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

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 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

式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 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通 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

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子女;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 。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

|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

| |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 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

| 配利润。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 施。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会已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

行补充修改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授权处于有效期内,故上述条款修订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