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国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6-02-11  中芯国际(688981)公司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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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案号:01F20255971致: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芯国际”)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本核查意见。

三、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唐控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9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即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9日)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 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1)自然人因限制性股票归属而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2025年9月15日,上市公司完成2021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详见中芯国际于2025年9月16日披露的《中芯国际关于2021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合计18名,在此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中合计取得249,444股上市公司A股股票。

(2)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交易日期/期间期间累计买入(股)期间累计卖出(股)
1卢晓芸上市公司员工2025.3.28-2025.4.7-8,000
2吴菁菁上市公司员工2025.5.26-2025.6.25-600
3梁庭玮上市公司员工2025.8.29-2025.9.23-9,320
4徐浩思上市公司员工2025.3.28-500
5徐天屹上市公司员工徐浩思之父亲2025.2.28-2025.8.2510,00016,500
6王雪燕上市公司员工徐浩思之母亲2025.3.14-2025.3.17-400
7刘繁荣上市公司员工刘晨健之父亲2025.8.22-2025.10.203001,300
8李明霞交易对方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武光之配偶2025.9.24770-
9刘建强标的公司总经理2025.5.810,000-
10廖系民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2025.8.29-500
11刘群燕标的公司监事谭小兵之配偶2025.8.18-2025.9.24-1,600
12马春英中介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卢辉之母亲2025.10.30-2025.12.263,0003,00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卢晓芸、吴菁菁、梁庭玮、刘建强、廖系民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李明霞之配偶周武光、刘群燕之配偶谭小兵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

“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系本人配偶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配偶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刘繁荣之子女刘晨健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

“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系本人父亲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父亲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马春英之子女卢辉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

“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系本人母亲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母亲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徐天屹及王雪燕之子女徐浩思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父母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系本人父母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父母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2、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买卖中芯国际A股股票的情形如下:

部门/子公司业务类型累计股份变动数量(股)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买入3,246,284
证券卖出2,883,311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买入1,136
证券卖出1,136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及融资融券部证券买入5,366,809
证券卖出5,265,627
ETF赎回成分券增加188,810
ETF赎回成分券减少710,291
权益客需部证券买入11,453,372
证券卖出11,276,854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长仓增加239,101
长仓减少239,065
短仓增加554,266
短仓减少495,033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买入10,270,174
证券卖出9,969,89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中芯国际(688981.SH)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芯国际(688981.SH)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

二、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继伟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卢晴川
经办律师:
钟杭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