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8日,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由于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的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因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履行的激励对象核实程序由公司独立董事代为履行。独立董事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18日止,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独立董事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公司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许单单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