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有限公司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告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8
九号有限公司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2、2021年1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林菁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存托凭证持有人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1)。
4、2021年2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存托凭证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3)。
5、2021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7、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8、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10、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11、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其他员工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0,675股限制性股票对应106,750份存托凭证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因激励对象于离职前已完成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业绩考核,离职后未完成业绩考核部分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9,712.6股限制性股票对应397,126份存托凭证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3、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3,487股限制性股票对应134,870份存托凭证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上述不得归属并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共计638,746份。
三、本次作废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共计638,746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因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导致的程序差异外,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九号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其他员工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其他员工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法律意见书;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其他员工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