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融软件: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830799 证券简称:艾融软件 公告编号:2023-052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议案。
2、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3、2021年6月2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公告。
4、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就提名核心员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全体员工未对提名核心员工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5、2021年7月9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公告。
6、2021 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7、2021年9月9日,公司披露《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7月15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9月8日,向70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76.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00元/股。
8、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核
查意见。10、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限售期间已届满
《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设置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第二个解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限售比例为30%。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7月15日,故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限售期已于2023年7月14日届满。
2、行使权益条件符合说明
序号 | 行使权益的条件 | 符合行使权益条件的情况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公司业绩指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2021-2022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7.5亿元或2021-2022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1.2亿元 | 经审计,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2,144.89万元、60,603.41万元,合计为102,748.30万元,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 | 个人业绩指标: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年度相同。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与其个人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系数。具体如下: |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1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外,参与个人业绩考核的共49名激励对象, 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 | |||||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A | B | C | ||||
比例(Y) | 100% | 50% | 0% | ||||
若激励对象未完成个人业绩指标,其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规定回购。 | 果均为 “A”。 综上,本期49名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系数均为“100%”,满足行使权益条件。 |
综上所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3、对于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安排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该1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经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红派息、2021年度权益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2年度权益分红派息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调整后,公司将对1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23,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7.59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15日
2、授予价格:12.00元/股
3、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49人
4、本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27,250股
5、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姓名 | 类别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权益分派调整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 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数量 占获授数 | 解除限 售数量 占当前 总股本 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后登记为无限售流通 | 本次解除限售后登记为 |
数量(股) | 的股票数量(股) | 量比 例 | 股的股份数量 | 限售流通股的股份数量 | ||||
夏恒敏 | 高级管理人员 | 20,000 | 30,000 | 9,000 | 30% | 0.0043% | 1,500 | 7,500 |
王兵等48人 | 核心 员工 | 485,000 | 727,500 | 218,250 | 30% | 0.1036% | 218,250 | 0 |
合计 | 505,000 | 757,500 | 227,250 | 30% | 0.1079% | 219,750 | 7,500 |
注:因激励对象夏恒敏为公司高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500股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限售,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限售。夏恒敏实际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1,500股。
四、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所列示的负面情形,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所列示的负面情形,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限售事宜。
3、法律意见书意见
艾融软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五)《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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