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汪小清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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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号
关于给予汪小清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小清,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原股东,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融软件)原股东,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甲科技)股东。
经查明,汪小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汪小清于2024年9月27日至10月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华信永道、艾融软件、百甲科技等3家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合计受让股份243.9万股;后于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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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10月9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其受让的华信永道、艾融软件2家公司的全部股份及百甲科技的部分股份,合计卖出股份224.9万股。
汪小清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未能遵守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股份的要求,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1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汪小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