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有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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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问询函有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华函字[2024]00000002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2024年4月26日,贵部下发的《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2024】第0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题:
2024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进行修正。营业收入从48.87亿元调整为29.64亿元,调减金额19.23亿元,调减比例为39.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6.61亿元调整为-6.34亿元,调整比例为4.03%;总资产由55.58亿元调整为49.93亿元,调整比例为10.16%。你公司解释业绩修正原因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由此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应调减19.22亿元。
2023年下半年,你公司主要客户之一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迪链凭证”(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指定的供应链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开具的供应链融资信用凭证)付款,公司收到“迪链凭证”后,管理方式包括背书转让、保理贴现和持有至到期。公司此前披露的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对收到的“迪链凭证”未终止确认并计提了减值准备。经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深入沟通,并参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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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处理方式,认为可以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相应减少计提减值准备2975.78万元,由此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等项目发生变动。请你公司:
1. 说明涉及收入调整订单的销售模式、业务模式与以前年度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此前是否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方式,如报告期涉及会计政策调整,是否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 说明涉及收入调整的相关客户是否为本期新增客户,并结合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说明前期进行收入确认、审计后又调减的依据及合理性,你公司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
3. 说明“迪链凭证”的业务背景和业务实质,结合“迪链凭证”是否附追索权、可比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等,补充披露终止确认该类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 自查相关更正事项是否涉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更正,并说明公司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1)(2)(3)(4)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涉及收入调整订单的销售模式、业务模式与以前年度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此前是否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方式,如报告期涉及会计政策调整,是否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说明涉及收入调整订单的销售模式、业务模式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此前是否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方式
涉及收入调整订单的业务为:公司向客户采购碳酸锂后对应向其销售磷酸铁锂(以下简称“客供碳酸锂业务”),该等业务主要发生在2021年、2022年及以后,其销售模式、业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方式与以前年度的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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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2022年 | 2023年 |
销售模式及业务模式 | 2021年、2022年,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公司产品磷酸铁锂及其主要原材料碳酸锂均供不应求,特别是碳酸锂价格亦呈现单边大幅上升态势(2021年初约6万元/吨上升至2022年末55万元/吨)。 在此背景下,公司下游主要客户及公司本身均有保障供应链稳定性的需求,基于共同的目标,公司下游主要客户利用其自身渠道取得碳酸锂后销售至公司,并由公司向其销售磷酸铁锂。 上述销售模式下的部分主要客户在合同中对向安达科技销售的碳酸锂限制用途(仅能用于对应客户磷酸铁锂的生产)。 | 2022年末至2023年,市场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动,碳酸锂市场供应充足,价格亦呈现单边大幅下降态势(2023年初约48万元/吨下降至2023年年末约10万元/吨)。 2023年碳酸锂市场供应充足,公司有较多碳酸锂采购渠道,可自行选择是否采购客供碳酸锂。 由于碳酸锂市场供应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下游主要客户为避免碳酸锂市场再次出现大幅波动影响供应链稳定,公司基于长期合作等考虑,双方继续客供碳酸锂业务。 由于碳酸锂市场供应充足且市场价格震荡下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认为下游客户不再限制该等碳酸锂的使用用途,仅要求提供对应数量的磷酸铁锂。 公司具有充足的采购渠道采购碳酸锂用于生产相应数量的磷酸铁锂并完成对客户的交付。 因此,公司对客供碳酸锂采购入库后可自行决策用于生产(不区分客户)、持有或出售。 |
收入确认方式 | 净额法 | 业绩快报修正前采用总额法; 调整后采用净额法 |
由于2023年度客供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模式及业务模式的具体执行过程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公司基于业务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对2023年度客供碳酸锂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随着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推进,经与年审会计师深入沟通,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及业务实际情况,对2023年度客供碳酸锂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反复分析,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其不完全满足总额法核算中关于控制权的规定,公司对报告期内该等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调整为净额法。
2、如报告期涉及会计政策调整,是否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业绩快报修正前,公司对2023年度客供碳酸锂业务收入的核算方式为总额法,主要系公司认为报告期公司客供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模式及业务模式、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发生了具体变化,认为需要根据变化后的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根据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进行收入判断时,对客供碳酸锂业务逐项进行分析,并判断为总额法。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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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法 | 具体内容 | 公司分析 |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 (1)合同是否成立 (2)合同是否独立:合同的合并,合同是识别履约义务的基础,企业将多项合同合并为单个合同时,在五步法模型下,可能将形式上的多项合同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从而影响到企业收入确认的结果 | 公司与客户分别签订碳酸锂采购、磷酸铁锂销售合同,虽然部分碳酸锂采购合同(比亚迪)中约定了限定使用条款,并未实际执行,且公司对采购入库后的客供碳酸锂自行决策用于生产(不区分客户)、持有或出售。 公司分析碳酸锂采购、磷酸铁锂销售不构成合同合并。 |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 可明确区分的条件: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劳务本身受益,该承诺可单项识别 | 可单项识别 |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 可变对价的确定:期望值、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 重大融资、非现金、应付客户对价 | 不存在可变对价、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一致 |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按单独售价相对比例分摊交易价格。单独售价的确定;单独销售的价格;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
只有一项履约义务,无需分摊 | ||
第五步: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 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同时消耗;客户控制在建商品;不可替代及收款权; 在某一时点履行: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 客供碳酸锂业务确认收入时已完成履约义务 |
基于上述分析判断,在业绩快报修正前,公司认为对2023年度客供碳酸锂业务拥有控制权,从而对该等收入以总额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因此,业绩快报修正前公司对客供碳酸锂业务收入核算方式在“总额法”和“净额法”之间的转变系公司根据客供碳酸锂业务实际执行情况的变化,根据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分析判断得出的不同处理结果。公司以前年度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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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均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进行收入判断,根据不同的场景判断得出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业绩快报修正前公司认为本期客供碳酸锂业务与以前年度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处理,不涉及会计政策调整,公司无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说明涉及收入调整的相关客户是否为本期新增客户,并结合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说明前期进行收入确认、审计后又调减的依据及合理性,你公司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涉及收入调整的相关客户为比亚迪及中创新航,均为公司长期合作的客户,不是本期新增客户。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创新航、比亚迪签订的协议包括框架协议、磷酸铁锂销售订单、碳酸锂采购协议等,相关协议均为独立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项目 | 内容 |
比亚迪相关销售合同主要内容 | 1、销售磷酸铁锂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1)销售订单:对于具体的交货价格、数量及支付方式等交易信息进行约定; 2、采购碳酸锂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1)买卖框架合同:对采购订单、交货方式、质量标准、包装标准、结算及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框架性约定。 在“甲方责任”条款中约定: ①甲方(安达科技)认可并同意:依据本合同签署生效的采购订单由乙方(比亚迪)出售给甲方的货物,甲方仅限用于保证后续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方的磷酸铁锂货物的生产,甲方不得将货物用于其他商业或研究用途…… ②为了监督甲方严格履行本条第1款规定,甲方保证并承诺乙方有权行使如下权利:(1)定期或不定期要求甲方提供每批货物使用的书面投料记录,邮件形式反馈;(2)其他利于乙方追溯使用路径的方式…… ③为免歧义,甲方在验货地点对货物验收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
中创新航相关销售合同主要内容 | 1、销售磷酸铁锂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1)框架协议:对需求预测、运输、包装、交付、价格等事项进行框架性约定; (2)销售订单:对于具体的交货价格、数量及支付方式等交易信息进行约定; 2、采购碳酸锂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1)采购协议:对采购的产品、数量、价格、质量技术要求、交付方式、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 |
收入确认政策 | 公司将磷酸铁锂产品交付客户后,月末公司与客户就当月销售情况核对无误后确认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创新航、比亚迪每月核对金额,该等磷酸铁锂销售金额核对中,无论使用客供碳酸锂,或公司自采碳酸锂生产,双方核对金额时均未扣除碳酸锂采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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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供碳酸锂业务收入确认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上述相关事实和情况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并且这些事实和情况并无权重之分,其中某一项或几项也不能被孤立地用于支持某一结论。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商品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其他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断。不同的合同可能需要采用上述不同的事实和情况提供支持证据。 |
结合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收入确认政策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于客供碳酸锂业务,公司前期采取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审计后又采取净额法调减的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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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准则、合同主要内容、收入确认等方面进行分析 | |
调整前确认收入、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分析 | 调整前公司对客供碳酸锂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主要系: 报告期内,公司对客供碳酸锂采购入库后,在生产过程中可自行决策用于生产(不区分客户)、持有或出售,已经取得客供碳酸锂的实质控制权; 公司使用客供碳酸锂及其他原材料经过复杂的工艺流程,生产出磷酸铁锂后向客户进行销售,采购与销售是独立的行为。 从合同来看,公司与比亚迪的碳酸锂框架合同中约定了限定使用的条款,公司与中创新航的碳酸锂采购合同中未约定限定使用条款;从实际执行来看,由于2023年碳酸锂市场供应充足且市场价格震荡下行,比亚迪在实际执行中并未限制用途,仅要求安达科技提供对应数量的磷酸铁锂。 因此公司基于业务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判断公司具有客供碳酸锂的控制权,对客供碳酸锂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
审计后调减、以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分析 |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深入沟通,会计师认为公司对客供碳酸锂的控制权认定存在一定瑕疵: (1)与比亚迪的碳酸锂框架合同中约定了限定使用条款,比亚迪未能出具该等限定使用条款未实际执行的书面证明文件; (2)客供碳酸锂业务在对磷酸铁锂定价时,与客供碳酸锂的采购价格挂钩,虽然随着碳酸锂价格的大幅下跌在定价中的占比下降,但报告期初碳酸锂价格处于高位时占比较高,不能完全符合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控制权的判断依据之一“(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综上,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与会计师协商一致调整为:比亚迪客供碳酸锂业务以净额法核算,中创新航客供碳酸锂业务相关协议中虽无相关限定使用条款,但业务模式与比亚迪基本一致,对同一事项采取相同处理方式,亦采用净额法。 |
由上可知,调整前公司采取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审计后以净额法确认调减营业收入的情况主要系随着年审工作的深入,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深入沟通,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及业务实际情况,对报告期客供碳酸锂业务收入确认的核算方法反复分析,最终基于谨慎性原则,判定2023年度开展的客供碳酸锂业务不完全符合总额法核算中关于控制权的规定,公司对报告期内该等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
三、说明“迪链凭证”的业务背景和业务实质,结合“迪链凭证”是否附追索权、可比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等,补充披露终止确认该类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迪链凭证”的业务背景和业务实质
迪链金融信息平台是比亚迪及其成员企业指定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迪链凭证”是付款人根据平台业务办理规则成功签发的、显示基础合同项下付款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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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合同交易对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记录凭证(电子债权凭证)。2023年下半年,比亚迪存在使用“迪链凭证”向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基于比亚迪资金实力相对雄厚且资信良好,未出现违约或难以兑付的情况,“迪链凭证”逐渐被市场广泛接受,公司亦接受比亚迪采用“迪链凭证”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2、结合“迪链凭证”是否附追索权、可比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等,补充披露终止确认该类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迪链凭证”是否附追索权
2023年,公司收到“迪链凭证”后,管理方式之一为背书转让。根据公司与比亚迪签订的《迪链供应链信息平台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涉及追索权的主要条款如下:
项目 | 内容 |
7.2 | 双方同意,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无追索权转让,如应收账款到期未能得到偿付,或出现应收账款项下基础交易对应的基础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受让人对转单人或转单人的前手(如有)不具有追索权,转单人亦无义务对应收账款项下债权的实现提供任何保证。自受让人签收应收账款转让时起,基础合同项下转单人对受让人的债务中与受让人签收的应付账款转让中等值金额的部分相抵销。 |
7.3 | 转让之日起,受让人成为新迪链的持单人,获得应收账款下的全部权利;转单人不再享有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但仍应继续履行该应收账款取得时所对应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
(2)可比公司会计处理方法
经搜索使用“迪链凭证”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对于“迪链凭证”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均为终止确认。具体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 | 相关会计处理 |
1 | 德方纳米(300769) | 本期末终止确认的其他汇票系以无追索权的形式转让且尚未到期的“迪链”。“迪链”的转让为无追索权转让,如应收账款到期未能得到偿付,受让人对转让人不具有追索权。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公司在将“迪链”凭证转让给供应商时,账面进行终止确认。 |
2 | 万润新能(688275) |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包括可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迪链凭证,其中迪链凭证主要系公司收取客户比亚迪开具的付款凭证,公司将该类应收账款凭证主要用于向银行等机构贴现且贴现不附追索权。 |
3 | 丰元股份(002805) | 金融资产“迪链-背书”终止确认,判断依据为“已经转移了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
4 | 湖南裕能(301358) | 公司将持有的迪链和融单背书或贴现,收款凭证持有人无权对公司进行追偿的,公司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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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披露终止确认该类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 “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迪链凭证”背书转让的主要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公司将“迪链凭证”背书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迪链凭证”的持单人,且该转让为无追索权转让,公司已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公司将背书转让的“迪链凭证”予以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
四、自查相关更正事项是否涉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更正,并说明公司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形
1、自查相关更正事项是否涉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更正
经自查,公司2023年业绩快报修正相关更正事项涉及前期数据更正情况如下:
序号 | 更正事项 | 涉及前期数据更正 |
1 | 营业收入净额法调整 |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不涉及以前年度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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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更正事项 | 涉及前期数据更正 |
2 | “迪链凭证”背书转让部分终止确认 | 2023年三季度报告,不涉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以前年度调整 |
此外,公司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对2022年度数据追溯调整,不涉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的更正。
2、公司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形
公司2023年业绩快报修正相关事项出现调整的原因:
序号 | 事项 | 原因 |
1 | 营业收入净额法调整 | 具体原因及分析见前文第二问的回复 |
2 | “迪链凭证”背书转让部分终止确认 | 主要系公司于2023年下半年开始收到“迪链凭证”,财务人员对该金融资产的理解不够深入,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背书转让部分未进行终止确认,计提了减值准备 |
3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 执行会计政策要求 |
公司对2023年业绩快报修正和定期报告差错更正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相关收入准则、金融工具准则的理解不够深入,对相关业务性质的判断不够准确,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未充分和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所致,公司不存在调节经营业绩的主观故意。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可以保证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针对上述业绩快报修正事项及可能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下:
(1)组织公司的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针对本次事项进行专项学习整改,提高财务规范意识;
(2)财务总监组织财务部加强学习和自查自纠,确保在确认收入项目时充分评估业务性质,增加日常复核机制,保障核算结果严谨和准确;此外,公司拟通过内外部培训,系统性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理论与实操培训,提高公司准则应用和财务核算能力与水平。并努力增强各项经济业务审慎判断和核算的能力,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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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对《企业会计准则》及实际应用案例的学习培训,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参与学习,使公司更加充分地认识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
(4)加强年审会计师与公司财务部门的日常沟通,建立及完善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日常沟通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年报会计师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安达科技财务总监及销售人员,了解涉及收入调整订单的销售模式、业务模式,获取相关销售定价单、销售台账等资料并与以前年度对应资料进行对比,判断本期与上期是否存在重大变化;访谈安达科技财务总监及持续督导券商,了解是否涉及会计政策调整;
(2)获取涉及收入调整的销售清单及相关购销合同,了解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收入调整具体原因,收入确认政策,总额法和净额法的相关依据,以及相关客户是否为2023年新增客户;分析前期进行收入确认、审计后又调减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访谈安达科技财务总监,并取得迪链凭证相关合同,查阅可比上市公司对迪链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了解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访谈安达科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相关更正事项涉及已披露公告的更正情况;了解公司针对本次修正事项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涉及收入调整订单的销售模式、业务模式的具体执行过程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业绩快报修正前,基于管理层的理解,公司对客供碳酸锂业务收入核算方式在“总额法”和“净额法”之间的转变系公司根据客供碳酸锂业务实际执行情况的变化,根据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分析判断得出的不同处理结果,业绩快报修正前公司认为本期客供碳酸锂业务与以前年度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处理,不涉及会计政策调整,公司无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对客供碳酸锂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转变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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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客供碳酸锂业务实际执行情况的变化,根据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分析判断得出的不同处理结果。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随着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推进,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认为本期客供碳酸锂业务不完全满足总额法核算中关于控制权的规定,业绩快报修正前公司的判断出现偏差得出不恰当的处理结论,更正后,公司对报告期内该等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调整为净额法,与2022年及以前年度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涉及收入调整的相关客户不是本期新增客户,结合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分析,2023年度公司先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审计后以净额法确认调减收入主要系公司基于业务执行过程显著变化对业务实质的理解和判断,认为报告期公司客供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模式及业务模式、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发生了具体变化,认为需要根据变化后的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式。随着年审工作的深入沟通和反复分析论证,经我们与公司沟通一致,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客供碳酸锂业务不完全符合总额法核算中关于控制权的规定,调整为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于已背书转让的“迪链凭证”进行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公司对2023年业绩快报修正和定期报告差错更正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相关收入准则、金融工具准则的理解不够深入,对相关业务性质的判断不够准确,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未充分和会计师进行沟通所致。公司已针对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方面拟定将采取的改善措施,根据公司访谈其不存在调节经营业绩的主观故意。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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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北京大华函字[2024]00000002号有关财务事项说明之盖章页)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潘红卫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聂美容 |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