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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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6号
关于给予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白安营村。
刘建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申小林,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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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科技于2024年2月6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后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修正公告,将业绩快报中的营业收入由4,886,889,399.66元修正为2,964,153,147.78元,差异金额1,922,736,251.88元,差异幅度为39.34%。安达科技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财务数据错报
安达科技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由1,939,672,343.58元调减为915,071,570.44元,调减比例为52.82%;营业成本由1,812,657,534.17元调减为788,056,761.03元,调减比例为
56.52%。2023年半年报营业收入由3,158,278,470.38元调减为1,809,873,648.02元,调减比例为42.69%;营业成本由3,221,891,269.81元调减为1,873,486,447.45元,调减比例为
41.85%。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由4,274,056,302.26元调减为2,524,669,009.64元,调减比例为40.93%;营业成本由4,365,523,408.79元调减为2,616,136,116.17元,调减比例为
40.07%。
安达科技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存在错报,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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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第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安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刘建波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申小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安达科技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安达科技、刘建波、申小林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达科技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8日